反腐倡廉  激浊扬清  弘扬正气  鞭挞腐败  服务经济  优化环境

中共三河市委

三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2003年民主评议行风考核结果的通报

 各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开发区(农业园区)工委、管委,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

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市委、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了民主评议行风活动,83个参评部门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进一步巩固、延伸和拓展“三转一推”的评议成果,以“优化行业队伍、优化服务功能、优化发展环境,提高人的素质和部门行业的服务水平”为工作目标,以保证、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都结合自身行业特点,采取了有效措施,解决了一大批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评出了热心服务的风气;评出了求真务实的效率;评出了上下一心,加快发展的氛围,行业风气有了明显改观,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2003年底在廊坊市行评办的督导下,市行评办对参评部门行风建设情况进行了综合考核。先后组织了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业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干部、离退休老干部、工人、农民、城镇居民共800名来自不同层次代表参加的群众测评;100名行风评议监督员参加的民主测评;300名各参评部门中层干部参加的互相测评。三项测评均由廊坊市行评办统一汇总,统一评审,保证了测评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在此基础上,市行评办对各参评单位日常工作进行了考评。现将考核结果通报如下:

(一)优秀单位(共21个)

执法执纪部门: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交通局、市检察院、市环保局、市法院。

综合管理部门:市财政局、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局、市环卫局。

社会服务部门:市建行、市人民保险公司、市农行、市人行。

窗口部门:市交警大队。

燕郊开发区参评部门:地税分局、农村工作局、国税分局、规划局。

(二)先进单位(共21个)

执法执纪部门: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市药监局。

综合管理部门:市畜牧局、市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农机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

社会服务部门:市中行、市邮政局、市供电局、市广播局、市工商行。

窗口部门:燕郊人民医院、市养路费征稽站。

燕郊开发区参评部门:工商分局、经济发展局、农行支行、人民法庭、招商局。

(三)达标单位(共41个)

执法执纪部门:市司法局、市技术监督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烟草局。

综合管理部门:市发展计划局、市科技局、市计生局、市经贸局、市林业局、市文体局、市水务局、市房管局、市园林局、市粮食局。

社会服务部门:市气象局、市农发行、市信用联社、市人寿保险公司、市电信分公司、市移动分公司、市热力公司、市报社。

窗口部门:市自来水公司、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

燕郊开发区参评部门:劳动人事局、文教卫生局、土地局、社区管委会、中行支行、公安分局、财政局、工行支行、移动营业部、建行支行、交警大队燕郊中队、燕郊电信分局、供电支局、燕郊邮政分局。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以上21个行风评议优秀单位和21个先进单位颁发奖牌进行表彰。按照《河北省民主评议行风奖励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连续两年获得各类部门前两名的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建行三个单位免评两年。

市委、市政府要求,荣获优秀和先进的单位要继续加大行风建设力度,在抓巩固、抓规范、抓深化上下工夫,各达标单位要认真分析,找出不足,在整改提高上下工夫,不断提高队伍建设和服务水平。各参评部门要进一步树立行业新风,增强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识,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自觉接受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注重践诺。充分履行职能,改进工作机制,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服务水平,把行风建设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坚持不懈地抓下去,推进我市经济环境进一步优化,以实际行动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为实现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争当河北第一县”的奋斗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中共三河市委

三河市人民政府

2004年2月13日

 关于2003年基层所站行风评议考核结果的通报

 各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开发区(农业园区)工委、管委,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

按照廊坊市安排部署,我市今年将104个基层所站列入参评范围,旨在进一步扩大民主评议行风活动的深度和广度,促进基层所站规范操作、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以实际行动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行风评议活动中,各基层所站纷纷结合自身行业特点,采取走访群众,征求意见;针对问题,公开承诺;规范行为,统一标准等有效措施。执法执纪所站侧重于规范执法,突出解决了冷、横、硬、推等问题;综合管理所站侧重于规范制度,增强接受监督的主动性;社会服务所站侧重于服务群众,着力解决了群众的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难题;窗口所站侧重于加强形象建设,提出了“树一流形象,创一流业绩”的工作目标;燕郊开发区(含燕郊镇)所站侧重于精简审批程序,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开展了“假如我是外商投资者,假如我是企业创业人”活动,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基层所站主管部门则采取统一承诺、明确要求、严格督导,加强整顿、奖优罚劣等有效措施,真正实现了基层所站好坏有人关心、有人负责,有人过问,有人管理的良好局面,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市行评办先后在各镇组织了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老干部、镇村干部、企业负责人、群众代表共50人对基层所站进行民主测评,同时征求了辖区内党委、政府的意见。现将考核结果通报如下:

先进基层所站(共34个)

泃阳镇国税分局、供电所、人民法庭、地税所。

高楼镇:人民法庭、派出所、地税所、供电所。

齐心庄镇:地税所、派出所、工商所

李旗庄镇:国税分局、地税分局、电信分局、派出所。

黄土庄镇:国税分局、地税所、工商所

段甲岭镇:工商所、派出所、地税所、人民法庭。

杨庄镇:国税分局、派出所、工商所。

皇庄镇:地税所、国税分局、人民法庭、工商所、派出所。

新集镇:供电所、派出所、工商所、人民法庭。

经市民主评议行风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以上34个先进基层所站颁发奖牌进行表彰。其它70个所站总分均在60分以上,全部达标。

市民主评议行风活动领导小组要求,各基层所站及业务主管部门要正确对待评议结果,荣获先进的所站要继续加大行风建设力度,在抓深化上下工夫;达标基层所站要认真分析,找出不足,在整改提高上下工夫,不断提高队伍建设和服务水平。各镇党委、政府、纪委要密切配合市行评办工作,对各基层所站要经常进行督导检查,适时与各基层所站业务主管部门沟通情况,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各基层所站业务主管部门在抓好自身行风建设的基础上,要对主管的基层所站多了解、多关心、多指导、多检查,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搞好系统行风建设工作。各基层所站要进一步树立行业新风,继续加大行风建设力度,抓制度,促规范;抓管理,促提高;抓队伍,树形象;抓不足,促整改,增强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识,广泛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自觉接受监督,注重践诺。要充分履行职能,改进工作机制,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服务水平。要弘扬正面典型,同时抓住反面典型认真剖析进行教育,把行风建设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实现创一流业绩,树一流所站。推进我市经济环境进一步优化,以实际行动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为实现市三次党代会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做出更大贡献。

 市民主评议行风活动领导小组

2003年12月19日

 

三河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责任分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强化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市直部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对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如下分工:

一、市委、市政府领导的责任分工

市委书记孙殿高:对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

市委副书记、市长吴丽芳:协助孙殿高同志抓好全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全市政府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抓好行风建设和行风评议。

市委副书记李连才:负责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管村务公开、减轻农民负担及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工作。深入开展以“三个代表”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工作。

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张万刚:协助市委书记抓好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侧重抓好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召开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抓好党内监督、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以及行风建设和行风评议,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工作。

市委副书记王凯军:负责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纠正干部提拔使用中的不正之风,落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收入申报制度。推行政务公开。负责清理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问题,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市委副书记、燕郊开发区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周文臻:负责燕郊开发区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贾玉华:协助市长抓好全市政府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财政制度改革、投资体制改革、政府采购、清理党政机关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个人商业保险、清理党政领导干部拖欠或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的问题,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对国债专项资金及社会保障基金使用的执法监察工作。分管校务公开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抓好领导干部移动通讯工具货币化改革,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权益的问题。

市委常委、市委办公室主任周春生:负责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管严格会议管理、精简压缩会议,达标评比、礼品登记申报及清理违规购买小汽车工作。

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李澎:负责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对各级各部门的年终考核,纠正提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违规问题,推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宝来:负责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市委常委、人武部部长赵同社:负责分管人武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副市长何长江:负责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大力度减轻农民负担,推行村务公开及控制出国(境)旅游,纠正统计数字中弄虚作假的问题。

副市长许春声:负责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减轻企业负担,推行厂务公开,落实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以及向职代会报告等项监督制度,推行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纠正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规范国有企业产权交易。

副市长李金城:负责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搞好行风评议,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副市长张宝富:负责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

副市长李连营:负责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纠正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及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治理公路“三乱”,纠正党政机关违规建办公楼、培训中心和领导干部在住房方面存在的违规问题。

副市长张纬东:负责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市直部门的责任分工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牵头单位:市纪委;协办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

2、组织召开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牵头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3、领导干部不准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现金、有价证券工作:牵头单位:市纪委;协办单位:市委组织部。

4、领导干部不准参加公款支付的健身娱乐活动工作:牵头单位:市纪委;协办单位:市委组织部。

5、严格会议管理、精简压缩会议: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协办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6、落实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转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工作:牵头单位:市纪委;协办单位:市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

7、纠正统计数字中弄虚作假问题: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协办单位:市统计局。

8、从严控制党政机关违规新建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工作:牵头单位:市政府纠风办;协办单位:市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

 9、司法体制改革:牵头单位:政法委。

10、治理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报刊工作: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协办单位:市纪委。

11、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12、严禁公费出国(境)旅游:牵头单位:市外事办;协办单位:市公安局。

13、狠刹奢侈享乐、铺张浪费歪风:牵头单位:市纪委;协办单位:市政府纠风办。

14、制止和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方面违规违纪行为:牵头单位:市纪委;协办单位:市房产管理局。

15、解决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牵头单位: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办单位:市建设局、市监察局。

16、清理违规购置通信工具以及通讯工具的货币化改革工作:牵头单位:市纪委;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17、严格按规定配备、更换和使用小汽车: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协办单位:市监察局。

18、落实收入申报制度: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19、落实收受礼品登记制度: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协办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20、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协办单位:市纪委。

21、贯彻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协办单位:市纪委。

22、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工作:牵头单位:市纪委;协办单位:市委组织部。

23、纠正干部提拔任用中的不正之风: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协办单位:市纪委。

24、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责任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

25、制止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协办单位:市政府纠风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

26、改革行政审批工作: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协办单位:市发展计划局、市监察局。

27、减轻农民负担:牵头单位:市委农工部;协办单位:市监察局、市农业局。

28、减轻企业负担:牵头单位:市经贸局;协办单位:市监察局。

29、治理公路“三乱”:牵头单位:市政府纠风办;协办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30、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协办单位:市政府纠风办、市物价局。

31、对国债专项资金和社会保障基金使用情况的执法监察: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监察局。

32、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协办单位: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市人行。

33、推行政府采购: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协办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

34、推行村务公开:牵头单位:市委农工部;协办单位:市监察局、市农业局。

35、推行厂务公开:牵头单位:市经贸局;协办单位:市监察局、市工会。

36、推行校务公开: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协办单位:市监察局。

37、推行政务公开:牵头单位: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办单位:市监察局。

38、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协办单位:市审计局、市监察局。

39、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牵头单位:市规划建设局;协办单位:市发展计划局、市监察局。

40、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牵头单位: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办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物价局。

41、深入开展行风评议:牵头单位:市政府纠风办。

42、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牵头单位:市纪委;协办单位:市委宣传部。

 

中共三河市委

关于开展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安排意见

    最近党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这是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举措。近日,中共中央和河北省委对学习、宣传、贯彻两个《条例》都做出了部署,为推动我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现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的重大意义

    《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两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体现了党的自身建设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具体体现。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我们党始终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对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严明党的纪律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坚持“为民、务实、清廉”,有效预防和解决党内存在的各种问题,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将起到重要保证和促进作用。   

《党内监督条例》是我们党成立以来制订颁布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法规,明确了党内监督工作指导思想、重点对象、重点内容、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等党内监督的重大问题,规范了党内监督行为和方式方法,是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依据。《党纪处分条例》是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实施近7年的基础上修订颁布的,对党的纪律处分作出了更为科学和严密的规定。

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在贯彻实施中深刻领会和把握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充分认识加强党内监督和严肃党的纪律的极端重要性。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才不会人亡政息;只有严明的纪律,党才会提高战斗力,朝气蓬勃,无往而不胜。二是要充分认识加强党内监督和严肃党的纪律是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举措,党只有在发展壮大中不断解决自身的问题,才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始终充满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三是要充分认识加强党内监督和严肃党的纪律的治本作用,它有利于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四是要充分认识加强党内监督和严肃党的纪律对经济发展的推进作用,它能促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高效地开展工作,为加快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远学昆山、近学顺义,争当河北第一县”目标创造良好环境。五是要充分认识加强党内监督和严肃党的纪律对党员干部的保护作用,它体现了党中央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要把学习宣传《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是开展党内监督和严肃党的纪律的基本法规,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指导性。全市各级党组织要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把学习、宣传、贯彻两个《条例》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集中时间、活化形式、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开展一系列学习宣传活动。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增强学习宣传贯彻两个《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为重点,着眼于解决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全面学习条例内容,切实掌握具体要求。

学习要采取多种形式,要以活动为载体,重点抓好“六个一”活动一是组织一次集中学习。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要组织对两个《条例》进行集中学习。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条例的内容,切实掌握具体要求,增强纪律观念和自我接受监督的意识。二是安排一次集中培训。各级党校要把学习条例作为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有计划地对领导干部进行培训。市委党校要对科级领导干部的培训做出具体的安排;各镇(区)委也要利用党校搞好党员领导干部培训。三是开展一次学习宣传月活动。利用4月份一个月时间,各级党组织要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在学习宣传月中各级党组织要在抓好领导干部学习宣传贯彻的同时组织好广大党员干部的学习,采取研读原文、收看专题讲座电教片、请专家学者辅导、进行专题讨论等方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对两个《条例》进行集中学习。要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明确学习时间表,按部就班,一章一节的抓好落实。要采取多种形式对两个《条例》进行广泛宣传,要利用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宣传两个《条例》的有关知识,形成学习宣传的浓厚氛围。四是开展一次学习交流及研讨活动。各级党组织在组织学习宣传两个《条例》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座谈学习体会、交流学习经验及研讨理论问题等活动,以推动学习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宣传部门要对交流研讨的成果进行宣传报道。五是进行一次集中测试。5月份要在学习两个《条例》的基础上,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一同命题,对全市各级党员干部进行一次测试,检验学习效果。六是举办一次条规知识竞赛活动。由市纪委牵头,组织各镇(区、街办处)、市直各单位以两个《条例》为内容,自下而上层层组织党纪政纪条规知识竞赛,以此推动学习宣传贯彻活动的开展。要通过组织学习,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增强监督和接受监督的意识,增强纪律观念;通过组织学习,使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责,充分行使党内法规赋予的各项民主权利。

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强化对《条例》的宣传,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要开辟专栏对两个《条例》的有关知识、各地各单位组织学习贯彻情况和党员干部有关学习贯彻两个《条例》的文章进行登载和报道。对学习抓得实、效果好的先进典型进行大力宣传,调动全市党员干部学习《条例》的积极性。市纪委要在全市开展一次学习贯彻《条例》优秀征文评选活动,在“三河廉政网”开辟专栏对优秀文章进行登载。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的贯彻落实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按照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结合的要求,不折不扣地执行两个《条例》。一是自觉接受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各项监督制度,带头增强纪律观念。二是要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谈话和诫勉制度等党内监督制度,增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三是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对照《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认真查找党内监督和维护党的纪律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抓紧制定解决的措施并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四是各级党委(党组)及其领导干部要将贯彻执行《条例》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认真进行对照检查,主动地找差距、摆问题、查原因。五是对违反《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该批评的要严肃批评,该纠正的要坚决纠正,该处理的要坚决处理,坚决防止和克服党内监督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现象,维护党内法规的严肃性,使广大党员干部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

四、切实加强对学习宣传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的组织领导

    全市各级党组织要从加强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纪律的重要性,把学习、宣传、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作为当前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实抓好。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职责,主要负责同志要负起主要责任,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学习、宣传、贯彻两个条例的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加强指导,扎扎实实地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实施党内监督和维护党的纪律的专门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党委组织部门要把学习贯彻两个条例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结合起来,与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的素质结合起来。党委宣传部门要把宣传两个条例作为当前思想宣传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做好新闻宣传,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学习贯彻两个条例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学习、宣传、贯彻活动,做到学用结合,特别要形成从上到下自觉学习的良好风气。广大党员干部要真正伏下身子、安下心思,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两个《条例》同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起来;同学习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同贯彻落实市纪委四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同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结合起来,确保学习取得实效。

各镇(区、镇办处)、市直各单位要将本地、本部门学习、宣传、贯彻两个《条例》的情况于6月15日前向市委写出专题报告,并报市纪委。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将成立检查督导小组,对全市学习、宣传、贯彻两个《条例》的情况进行不定期随时抽查,对不认真落实学习、宣传、贯彻任务、走过场、摆样子的进行通报批评。

 

 

中共三河市纪委

三河市监察局

关于对损害发展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确保我市“两学一争”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共河北省纪委、河北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纪律规定》、《中共廊坊市纪委、廊坊市监察局关于对损害发展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损害法制环境有下列行为的,追究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和重要领导的责任:

(一)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对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设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限制的; 不具备行政执法监察、执法检查资格擅自执法的;无法律规定或虽有法律规定但事实不清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或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歧视市场主体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实行检查措施或行政强制性措施不当,给当事者造成损失的;违反规定使用、损毁或保管不当被扣押或罚没的财物,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违反执法标准化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与奖励提成挂钩乱罚款的;对征收或收缴的费用不开具规范票据的。
  (五)违反执法标准化程序,对违纪违法款收缴不作为,擅自放宽收缴标准的。

(六)当事者对执法行为有异议时,未依法告知其可以通过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寻求行政救济的。

(七)在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中搞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的;不执行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规定的。 

(八)对损害发展环境的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对发现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以制止和纠正的。
   
(九)违反环保法规影响可持续发展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

第三条 对损害政策环境有下列行为的,追究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和重要领导的责任:

(一)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不按规定取消的;对国务院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或变相审批的;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在保留项目内增加审批环节的。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要求依法应当举行听证后才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不举行听证的。

(三)应当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或超过规定时限拖延不办的。

(五)在依法规定的审批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它限制的;对明确下放的审批事项,未经批准,擅自收回的。

(六)对保留的审批项目不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向社会公开审批流程、依据、标准、条件、数量、责任、权限、时限和结果的。

(七)在办理审批项目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

(八)在办理审批项目和其它有关手续过程中,以权谋私,仗权向生产经营者或管理服务对象索要、收受财物的。

(九)申请资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给当事者造成损失的。
   
(十)对涉及不同部门的审批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本部门审批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给当事者造成损失的。

(十一)不落实投资者投资自主权,对不使用政府投资的一般性项目,不执行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继续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审批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在市场准入、税收、投资融资、价格和收费、土地供应、对外贸易等方面歧视非公有制经济的。

    (十三)对建设项目符合总体规划的环境评价工作,不按规定简化评价内容或者不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并减免相应费用的;应取消建设项目环评大纲审查内容而不取消的。

    (十四)违反项目建设用地政策规定的,或者不执行开垦耕地政策和收费标准的。

    (十五)对征地手续完备、资金到位的项目设置障碍使企业不能按期入场的;违反征地补偿标准、挪用征地补偿安置经费的。

    (十六)对民营经济登记注册增加条件的;擅自增加企业办理证照、年检限制条件的。

(十七)涉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罚没物品及公物拍卖的部门、单位,在招投标、出让、交易、拍卖过程中违反规定暗箱操作、营私舞弊的。

(十八)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对应该纳入医保目录药品、临床应用普通药品、采购量较大的药品,弄虚作假规避招标或应参加而不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

(十九)向农民收取税费过程中,违反有关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法规,加重农民负担,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

(二十)对市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项目服务机构到我市开拓建筑市场增加办理登记、备案种类等附加条件的。

(二十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擅自设立处罚(征收)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征收)标准的;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举行听证会而不举行的;进企业收费没有许可证、批准通知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的。

第四条 对损害政务环境有下列行为的,追究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和重要领导的责任:

 (一)违反社会服务承诺,不履行职责、办事不公、效率低下或服务态度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纠正、不答复、不解决,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二)对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政府决策、行政管理、公共事务等应公开的政务事项而不公开的。

(三)不按规定取消或者不经批准擅自设立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年度审验事项的。

(四)违反规定强行向生产经营者拉广告,强行征订报刊杂志、音像制品等;或强行推销产品,乱拉赞助的。

(五)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或者要求企业参加带有强制性收费培训的。

(六)违反市委、市政府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的。

(七)接收当事者钱财、代币购物券或吃、拿、卡、要、拖,无偿占用他人财物的。
   
(八)将应由服务对象自愿接受的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并收取费用的。

(九)非法设立有偿咨询程序或违法收取抵押金的。

(十)违反“收支两条线”、“收支脱钩”规定,应缴未缴、坐收坐支的。

(十一)违反规定干扰和影响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或违反规定将行政职能有偿转让给中介机构的。

(十二)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利用产权交易、土地出让、招投标及拍卖活动或其他公务活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第五条 对损害市场环境有下列行为的,追究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和重要领导的责任:

(一)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搞地区封锁或者部门和行业垄断的。

(二)对人才资源的合理、有序流动设置障碍的。

(三)妨碍建立多元化金融体系,对加快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设置障碍的。

(四)不按规定保护知识产权的。

(五)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搞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提供方便或进行保护的。

第六条 损害发展环境的其他行为,造成损失或者后果的,也要追究责任。

第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主要追究的是: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作用者;

()主要领导责任者: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者;

()重要领导责任者: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者;

()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视情节对责任人所在单位领导、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主要领导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指令、干预、改变工作人员正确意见,造成损失或者后果的,负直接责任;集体研究决定造成损失或者后果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责令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公开曝光;
  ()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扣发奖金;
  ()建议有关部门做出组织处理;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根据《中共河北省纪委、河北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纪律规定》、《中共廊坊市纪委、廊坊市监察局关于对损害发展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对违反第二条至第六条的行为,视其产生的后果和影响的大小,分为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三种。

  ()对于情节较轻,给发展环境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责任者,责令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对于情节较重,给发展环境造成一定损害后果和影响的责任者,分别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作出组织处理或其他处理;

  ()对情节严重,给发展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和影响的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过错行为的;
  ()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对检举人、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其他从重或加重处理情节的。
  第十一条 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特殊情况,上级机关有权直接对下级部门、单位领导或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十三条 给予违纪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对党纪、政纪处理管辖权不在我市的部门、单位,建议其上级机关实施纪律处理。对违反上述规定,需要给予两个以上处理的,分别由有关部门做出决定,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负责执行有关处理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窗口服务单位和其他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三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三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0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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